根据舟人劳社险[2009]103号及舟人劳险[2000]235号文件,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用药量有关规定摘要如下:
一、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的药品;门诊配药、出院带药应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: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;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量;对于某些慢性病、老年病或特殊情况,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,但医师就当注明理由。
二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西药、中成药处方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(输液处方、中药饮片处方除外)。
三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肝炎、恶性肿瘤、糖尿病、高血压、尿毒症门诊口服药不超过1个月量,针剂不超过7日量(指与疾病相关药物)。上述慢性病住院出院针剂及各种治疗、检查不得带出院。
四、城镇居民、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门(急)诊及住院出院配药量均参照上述医保用药量规定。
( 医保办)